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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恒智集团有限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之溢利保证之更新资料

2020-09-16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恒智集团有限公司(「恒智」)25%股权之溢利保证。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恒智卖方于不合理之长时间内未能履行其于恒智协议项下的责任,根据恒智协议的条款交付恒吉热力之所有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最后一份财务报表须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前到期交付)。

由于恒智卖方违反恒智协议项下交付恒吉热力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之责任及未能提供全部三个财政年度的恒智溢利保证获达成的证据或证明,使用恒智协议所载公式计算的补偿已到期并须由恒智卖方支付。因此,董事会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决议行使本公司于恒智协议项下之权利,以(i)注销并已注销本公司向恒智卖方发行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000元(相当于37,760,000港元)的可换股债券;及(ii)针对恒智卖方强制执行恒智卖方以本集团为受益人就2,500股恒智股份签立的股份质押。

就恒智卖方应付之补偿金额不足以应付之差额而言,本公司之法律顾问正准备就(其中包括)违反恒智协议于香港对恒智卖方提出法律诉讼。

本公司将适时就执行其于恒智协议项下权利的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