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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安踏品牌业务在中国若干地区的直面消费者(Direct to Consumer)新业务模式

2020-08-25 00:00:00

本公告乃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自愿发出,以提供有关安踏品牌业务在中国若干地区的直面消费者新业务模式的信息。

安踏品牌的新业务模式-直面消费者(DirecttoConsumer)

本集团的安踏品牌业务于中国市场采用批发分销模式超过20年,在该模式之下,具有强大区域性网络及拥有当地资源的分销商,可以很好地满足各地区不同当地商业文化及消费者喜好,令安踏品牌可以达致全国性覆盖,从而有效促进安踏品牌业务。然而,消费习惯在快速改变,需要企业更积极主动地转型变革来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化危为机、以变应变,让企业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增长。本集团相信,将安踏品牌的业务模式由批发分销模式转型至直面消费者模式,能达到以下好处:

1.本集团旗下的FILA品牌业务以零售为主的模式在过去的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直营零售经验,本集团也在零售、渠道、商品、财务、人力、物流六大方面建立了相关系统。安踏品牌转型至直面消费者模式,能实现由物流总仓向直营门店直配铺货、补货及调拨,有利于提高协同效益。同时,借助本集团现有的数字化中台提供的大数据分析,可以实时分析安踏品牌全国门店的运营数据,实现直营门店全国范围灵活配货;

2.直面消费者模式将打通「人、货、场」(消费者、产品及分销渠道),进一步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快速将客户体验、产品、渠道运营标准统一至各门店,建立数字化运营系统,提升商品规划、筛选商品、配送过程中的智能决策,提高商品周转效率,用最少的库存量实现最大的零售价值,加强线上线下业务无缝衔接;

3.直面消费者模式让安踏品牌能透过更精简的渠道架构,提高渠道成本效率,节省的渠道成本也能让利于消费者,用于开发「更好科技、更好品质,但价格适宜」的专业运动产品。此外,安踏品牌也会加速在全国市场重点城市开设大店,包括体验店及旗舰店等,让安踏品牌店整体质量将进一步提升,门店运营标准及管理能力也能实现更精细化的管理;及

4.从中长期看,直面消费者模式将有利于本集团建设零售人才梯队,引进与安踏品牌匹配的人才,提供具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方案,强化零售技能培训,建立优胜劣汰的晋升通道,让人才梯队的储备和培养机制更加系统化。

于第一阶段,本集团将在中国11个地区,包括长春、长沙、成都、重庆、广东、昆明、南京、上海、武汉、西安及浙江开展混合营运模式(本集团直营的安踏品牌店与加盟商营运的安踏品牌店),并终止与该等地区分销商的合作。选择相关地区乃基于多项因素,包括其对安踏品牌业务的贡献、该等地区安踏品牌店的过往及近期表现、个别市场的战略价值、本集团长期计划,以及与相关分销商的磋商。本集团将评估混合营运模式地区及其他仍然采用批发分销模式地区的表现,以制定下一阶段之适当时机及计划的策略。

与分销商的安排及终止分销协议

作为安踏品牌业务的业务模式变更的一环,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与上述地区的相关分销商(「该等分销商」)分别签订一份备忘录(「备忘录」),列明(其中包括)与该等分销商终止分销协议及安踏品牌业务相关等事项(「终止事项」)将采用的原则,包括收购目前由每家该等分销商营运的安踏品牌店有关的若干资产,该等分销商所持有的安踏品牌产品的销售退回,及就该等分销商参与过渡及协调工作而给予之补偿。

本集团将收购目前由该等分销商直接营运的安踏品牌店之中,就营运所需的若干资产,主要包括店内装置及设备。

作为终止事项的一部分,本集团将容许该等分销商所持有的安踏品牌产品作销售退回,退回价格预计不会高于本集团以往出售该等安踏品牌产品予该等分销商的原初价格。该等销售退回将反映于截至二零二零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下半年财务表现。

有关该等分销商目前直接营运的安踏品牌店之租约及僱员,该等分销商将协助本集团与业主订立新租约及与僱员订立新僱佣合约,惟本集团将不会对该等分销商所签订的现有租约或僱佣合约承担任何责任。本集团将根据多项因素(包括该安踏品牌店及员工的过往表现),决定某一地区的个别安踏品牌店将会由本集团直接或是由加盟商来营运,以及有关员工是否适合新业务模式。

终止事项项下交易所涉的总金额估计为约人民币20亿元,当中约80%至90%与安踏品牌产品销售退回相关,本集团将以内部资源支付。

涉及的安踏品牌店共约有3,500家,约占二零二零六月三十日于中国之安踏品牌店总数之35%,终止事项之有关工作将需要约6至9个月分批完成,预期于终止事项完成后:

1.上述约3,500家安踏品牌店当中,约有60%将会由本集团直营,40%由加盟商按照安踏品牌运营标准营运;及

2.现行与该等分销商的所有分销协议将予终止,及该等分销商将与其加盟商终止所有加盟协议,而本集团将与加盟商订立新的加盟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概无该等分销商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根据上市规则第14或14A章,上述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任何须予公佈交易或关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