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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2020-03-11 00:00:00

一、 通过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兹提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 (1)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 2017年3月22日及2017年3月2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行发行21.75亿美元的非累积永续境外优先股(「 境外优先股」);及(2)日期为2016年9月1日的通函及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内容有关本行普通股股东于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方案及授权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发行境外优先股有关事项,包括根据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决定并办理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

根据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规定,本行拟于2020年3月30日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上述境外优先股股息的派发方案已于2020年3月11日以书面传签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中审议通过。

二、 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根据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的规定,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具体方案如下:

1. 计息期间:自2019年3月29日(含该日)至2020年3月28日(不含该日)

2. 股权登记日: 2020年3月27日

3. 股息支付日: 2020年3月29日,但由于当日非支付营业日,本次股息支付日顺延至下个支付营业日即2020年3月30日。

4. 发放对象:截至2020年3月27日Euroclear Bank SA/NV(「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 (「Clearstream, Luxembourg」)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

5. 发放金额和扣税情况: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行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须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本行境外优先股有关条款和条件,相关税费由本行承担。本次境外优先股派发股息总额为131,708,333.33美元,其中:按照年息率5.45%向境外优先股股东实际支付118,537,500美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3,170,833.33美元。

6. 授权本行董事长、行长和董事会秘书单独或共同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的所有具体事宜。

三、 境外优先股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本行会向于股权登记日Euroclear和Clearstream, Luxembourg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境外优先股通过Euroclear和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表持有期间, 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Nominees) Limited作为Euroclear及Clearstream, Luxembourg的共同存托人,是于股权登记日唯一登记在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本行向The Bank of New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后,即被视为本行已履行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下的股息支付义务。如果最终投资者就有关股息在进入清算系统后向最终投资者的后续转付有任何疑问,最终投资者应向其各自的存管机构或中介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