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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公司秘书变更

2019-05-09 00:0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自2019年5月9日起,本行其中一位联席公司秘书刘龙先生(「刘先生」)正式独立担任本行公司秘书,同时陈燕华女士(「陈女士」)不再担任本行联席公司秘书。

刘先生于2015年6月获委任为本行联席公司秘书,自本行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起,在本行联席公司秘书黄日东先生(于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8日获聘任)及陈女士(自2018年5月29日获聘任)(均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规定之人士)的协助下履行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于三年期间,刘先生对上市规则有充分了解并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项下之相关经验,因而有能力独立履行本行公司秘书之职能。联交所亦已确认,刘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项下担任本行公司秘书之资格。因此,其不再需要陈女士之协助。

基于上述原因,陈女士已于近日向董事会提交辞呈并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的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及联交所垂注。自2019年5月9日起,刘先生正式独立担任本行公司秘书,同时陈女士不再担任本行联席公司秘书。陈女士仍然会担任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622章)第16部所规定在香港代本行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授权代表。董事会谨此对陈女士于任职期间对本行作出的贡献表示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