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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成立基金及向基金进行资本投资以及出售于一间附属公司之股权

2019-09-02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透过上海浩泽与秦都国投及金控智航成立陕西优诺。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陕西优诺与上海桀举成立陕西康瑞。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陕西康瑞、陕西金控及厚邦瑞耘成立基金。上海浩泽承诺向陕西优诺投资最多人民币151百万元,以用作进一步向基金投资。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陕西康瑞向基金作出投资人民币30百万元,由上海浩泽及秦都国投各自承担人民币15百万元。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基金订立资本投资协议,向陕西浩泽进行人民币300百万元资本投资,以换取陕西浩泽7.12%股权。相关普通合伙人将向上海浩泽及秦都国投各自发出支取人民币135百万元的通知。

因于上海浩泽作出初步承诺人民币151百万元及实际投资人民币15百万元时,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承诺或投资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有关承诺及投资均不构成须予披露交易。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额外资本投资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向陕西优诺预计作出资本投资人民币135百万元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成立基金、初始资本投资及额外资本投资合併计算时的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向陕西优诺预计作出额外资本投资人民币135百万元(即使与初始资本投资人民币15百万元合併计算)将仅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股东批准规定。

此外,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出售陕西浩泽股权的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向基金出售陕西浩泽股权亦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