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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清盘呈请

2020-12-16 00:00:00

本公告由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公司接获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呈请人」)根据公司(清盘)程序二零二零年第430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出的有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的呈请,内容关于高等法院因本公司无偿债能力及无法结付债务对本公司作出清盘(「该呈请」)。清盘呈请的聆讯订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聆讯日期」)上午九时三十分于高等法院进行。

针对本公司作出呈请乃因声称其未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清偿金额25,185,777.08美元连同金额25,000,000美元的进一步应计利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包括该日)起按债权人的现行逾期年利率9.75%累计,直至悉数付款),即本公司结欠呈请人的尚未偿还款项及应计利息。

本公司正与呈请人磋商,以期于聆讯日期前在庭外和平解决该呈请。此外,本公司将会委聘专业法律顾问及寻求其就该呈请的其后步骤及可能行动提供法律意见。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本公司亦将适时告知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该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除非及直至驳回该呈请或寻求认可令,该呈请将导致本公司于清盘开始后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包括据法权产)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更均视作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则作别论。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发出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于清盘呈请呈交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之通函,所有通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之参与者(「参与者」)应注意,香港结算可于任何时间及无须通知,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以暂时中止任何有关本公司股份之服务。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之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之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之股份数量之权利。该等措施一般会在清盘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合适之认可令之日起停止适用。

本公司股东以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