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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刊发的公告

2020-10-23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恒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家钿先生(「梁先生」)告知,其获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仁天」,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885))告知,仁天于2020年10月21日在HCCW63/2020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颁令清盘(「清盘令」),而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仁天的临时清盘人(「委任临时清盘人」)。梁先生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16日为仁天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仁天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9日及2020年10月21日之公告(「仁天公告」):

于2020年3月19日,仁天收到高等法院发出的清盘呈请(公司清盘案件2020年第63号)(「该呈请」),内容有关若干个人债券持有人(「呈请人」)声称彼等已投资于仁天发行的一项私募债券(「仁天债券」),而由于声称仁天债券的条款和条件遭违反,呈请人为仁天合共约195,000,000港元之声称债权人。原定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的该呈请被押后至2020年10月21日。于2020年10月21日,仁天在HCCW63/2020被高等法院颁令清盘,而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仁天的临时清盘人。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清盘开始后就仁天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仁天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根据仁天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仁天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i)提供整合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ii)人机互动商业终端;(iii)智能档案服务;(iv)证券及其他投资;及(v)放贷业务。梁先生确认,其并非有关清盘程序的一方,且并不知悉因上述事宜而对其已提出或将提出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申索。

由于已获授清盘令且临时清盘人为在梁先生于2020年3月16日不再担任仁天独立非执行董事后12个月内获委任,其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须予披露的事件。

除上文根据梁先生提供的资料及仁天公告载列的详情所载者外,董事会并无有关清盘令、委任临时清盘人及该呈请的进一步资料。由于清盘令、委任临时清盘人及该呈请并无涉及本集团,故董事会认为其并无亦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产生任何影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该事项的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