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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商标许可协议

2020-04-29 00:00:00

绪言

于2020年4月29日,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签立商标许可协议,授予被许可人集团于其业务运营上分别在中国及香港按商标许可协议条件及条款独家使用第1组商标及非独家使用第2组商标。

按商标许可协议,被许可人应支付许可人的2021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及2023年4月30日许可年度建议之许可费为被许可人集团的1%收入,年度上限为人民币5,000,000元。

上市规则涵义

因贺鑫先生为凤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拥有70.82%股权之最终受益人)及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刘长乐先生之女婿,据上市规则贺鑫先生及被许可人均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商标许可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按上市规则基于年度上限计算之所有适用的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低于5%,商标许可协议项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商标许可协议详情及项下交易将按上市规则第 14A.49 条要求载列于本公司下次发布的年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