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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贷款及委托贷款

2020-03-09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财务公司与崑崙饭店订立一份借款合同,据此,财务公司同意向崑崙饭店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31,250,000元的贷款。

同日,本公司、财务公司与崑崙饭店订立一份委托贷款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委托财务公司向崑崙饭店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87,500,000元的贷款。

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以来,财务公司陆续与崑崙饭店订立前期借款合同,单笔前期借款合同下进行的交易均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前期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下拟进行的交易需要合併计算。经合併后,前期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前期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下(于合併后)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