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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有关(1)由要约人附前提条件吸收合併本公司之建议及(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之综合文件

2021-12-14 00:00:00

兹提述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联合发佈的有关(其中包括)合併协议及合併的公告(「联合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综合文件须于联合公告日期后21日内(即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由要约人及本公司寄发予股东。

诚如联合公告所述,合併协议须待前提条件(即就合併取得或完成向或由(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适用),(b)中国商务部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及(c)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如适用)审批、核准、备案或登记(如适用)及其他相关适用政府审批)达成后,方可作实。

倘前提条件未于截止日期(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达成,合併协议将不会生效并将自动终止。由于需额外时间就合併取得及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或登记,要约人及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注释2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延长寄发综合文件之最迟时间。

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之最后日期延迟至前提条件获达成后7日内或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即截止日期后7日)(以较早者为准)。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件后遵照收购守则于适当时候另作公告。

合併之详情预期时间表将载于综合文件及要约人及本公司于寄发综合文件后联合刊发之公告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