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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土地购回协议

2019-12-02 00:00:00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董事局宣布,土地储备中心及石家庄四药(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订立了土地购回协议,据此土地储备中心已同意购回,而石家庄四药已同意出售土地使用权。于土地购回协议完成后,石家庄四药拥有该土地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被注销。

土地购回协议

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订约方

1.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

2.石家庄四药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土地储备中心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补偿金额

订约方同意,一般而言及受调整所限,石家庄四药应收到按公开招标价格之60%之款项,作为该土地被购回之补偿。

付款条款

土地储备中心须于公开招标之成功中标者接收土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石家庄四药付清补偿。

财务影响

倘成功完成公开招标后,本集团预期将产生税前收益约人民币118,000,000元。收益之实际金额有待审核及将计及有关该土地产生之任何成本及开支,因此其可能与上述金额有所不同。

额外资料

就有关土地购回协议,石家庄四药先前已委聘房地产开发商就可能发生之该土地被购回及项目开发而作出安排,并作为代价,石家庄四药有权获得固定收益。该房地产开发商拟透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该土地,并已向石家庄四药预付人民币155,000,000元固定收益。假如该房地产开发商于公开招标中取得该土地,石家庄四药收到补偿后,石家庄四药应向该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该补偿。

假如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透过公开招标取得该土地,石家庄四药须自公开招标起计7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地产开发商已付之固定收益及所有其他款项(不计利息)退回予该房地产开发商。石家庄四药将因此有权保留根据土地购回协议收到之补偿。

假如该房地产开发商并无参与该土地之公开招标,则石家庄四药有权保留固定收益。除固定收益外,石家庄四药不会参与项目之收益或利益分配,亦不承担项目之经营亏损。该房地产开发商将负责项目之所有开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销售策划等。该房地产开发商将负责项目之所有资金及投资。于取得该土地后,该房地产开发商亦将全权负责项目之开发及营运。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有关出售该土地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通知交易。

订立土地购回协议之理由

该土地大致上是空地,邻近石家庄中心区,为石家庄四药之以前厂房所在地。董事相信,出售将实现该土地之价值,并使本集团释放资金用于其经营业务上。董事认为,土地购回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出售所得现金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就土地购回协议之进一步进展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