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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足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组成变动

2021-06-18 00:00:00

维信金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兹提述胡泽民先生(「胡先生」)于本公司在2021年6月18日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1)条,董事会须包括最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而根据上市规则第3.10A条,本公司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随着胡先生退任,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少于上市规则第3.10(1)条及3.10A条的最低人数要求。

本公司正在物色并将尽快,且无论如何于胡先生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日期起计三(3)个月内委任合适人员,以填补因胡先生退任而出现的空缺。

由于胡先生的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方远先生已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委员及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2021年6月19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