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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纸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09-01 17:08:00

兹通告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经济开发区中国阳光纸业办公大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谨此批准及确认根据本公司董事会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采纳的股份奖励计划(「该计划」)授予王东兴先生12,762,000股奖励股份;」

2. 「动议谨此批准及确认根据该计划授予王长海先生3,210,000股奖励股份;」

3. 「动议谨此批准及确认根据该计划授予刘文政先生802,000股奖励股份;」

4. 「动议谨此批准及确认根据该计划配发及发行合共16,774,000股奖励股份;及」

5. 「动议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根据该计划配发及发行奖励股份进行一切事宜及签立所有文件。」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本公司的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东须确保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代表出席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如此行事者。然而,倘有一名以上的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就相关联名股份於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该联名股份投票。

4. 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倘有),或经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