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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纸业采纳股份奖励计划

2017-06-27 16:34:00

董事会欣然宣布,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准采纳该计划。该计划旨在嘉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若干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雇员的贡献,以及透过向彼等提供获得本公司股本权益的机会,延聘及推动彼等为本集团日後的发展及扩张而努力。

该计划并不构成就上市规则第17章而言的购股权计划相类似的购股权计划或安排。采纳该计划毋须得到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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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奖励计划

董事会欣然宣布,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准采纳该计划。该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载列於本公布。

目的及目标

该计划旨在嘉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若干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雇员的贡献,以及透过向彼等提供获得本公司股本权益的机会,延聘及推动彼等为本集团日後的发展及扩张而努力。

资格

根据该计划的规则,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不论为执行或非执行)、高级管理层及雇员(包括但不限於办事处经理、区域总监、高级经理、办事处总监、总经理及首席执行官),惟不包括以下人士:(i)本集团的任何派驻雇员、兼职雇员或非全职雇员;(ii)於相关时间已发出或获发出终止其职务或董事职务(视乎情况而定)通知的本集团任何雇员;及(iii)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人士。

管理

该计划须接受董事会根据该计划的规则管理。董事会将有权(其中包括):

(a) 委任受托人以协助管理及归属根据该计划授出的奖励;

(b) 委任获得董事会授予权力及权限的任何董事以管理该计划;及

(c) 作出其将视为适当的其他决策或决定,惟有关决策或决定不得与该计划的条文及上市规则有所不符。

营运

董事会可不时以其绝对酌情甄选任何合资格参与者以参与该计划。

在下文所载对该计划规模的限额下,董事会须决定其拟作为奖励标的之奖励股份数目。董事会须以授出函件方式知会经甄选参与者有关任何奖励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任何归属时间表),而当本公司收到由经甄选参与者所签署一式两份的授出函件时,有关奖励须视为获得有关经甄选参与者接纳。

根据该计划作出的任何奖励须为获得作出奖励的经甄选参与者个人所有及不得转让,而经甄选参与者概不得就任何奖励股份以任何其他人士为受益人而以任何方式出售、转移、抵押、按揭、设立产权负担或增设任何权益。

就符合根据该计划授出的奖励而言,奖励股份须由本公司按面值或董事会於各归属期末厘定的其他较高金额配发及发行,乃采用以下方式进行:(i)由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不时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授权;或(ii)如适用法律、上市规则、细则或本公司任何规则规定,则由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不时授予董事会的特定授权。

本公司须於授出任何奖励後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递交申请,寻求批准将该等奖励股份上市及买卖。有关的奖励股份须受到不时生效的细则的所有条文所约束,并於所有方面与於发行及配发日期的现存缴足股款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或,或如该日期当日为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暂停登记的日子,则为股东登记册重新开始登记的首日。

归属

任何奖励股份须根据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时间表(於该时间表所载归属奖励股份的日期或各有关日期称为「归属日期」)在经甄选参与者获甄选参与该计划的日期归属予相关经甄选参与者,惟

(i) 以下条件於相关日期已经达成及仍然达成:

(a) 董事会按其全权酌情可能已规定及於经甄选参与者获通知奖励的日期或之前已以书面方式通知经甄选参与者的有关进一步条件;及

(b) 经甄选参与者於归属日期(或(视乎情况而定)於各相关归属日期)仍然为本集团的合资格参与者;及

(ii) 概无发生以下事件:

(a) 经甄选参与者已遭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终止职务,所涉原因(就该计划而言)须指:

(i) 不诚实或严重不当行为(不论是否与其雇用有关);蓄意不服从或违反其与本集团所订立雇用合约的条款或由本集团发出的任何合法指令或指示;

(ii) 於履行其职责时缺乏能力或疏忽;或

(iii) 进行任何事宜(以本公司最终认为)对其适当履行职责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本公司或本集团的声誉;

(b) 经甄选参与者已遭本集团即时辞退;

(c) 经甄选参与者已破产或未能於其债务到期後的合理时间内偿付其债务;或已与其债权人全面订立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

(d) 经甄选参与者已被裁定触犯涉及其品格或诚信的任何刑事罪行;或

(e)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不时生效的类似适用法律或规例,经甄选参与者已被检控、被定罪或须承担责任。

董事会须於根据该计划的规则将归属的奖励股份的建议归属日期前五(5)个营业日向相关经甄选参与者送交归属通知。

如本公司已向相关经甄选参与者发出上述归属通知,除因适用法律、上市规则或规管股份买卖的本公司任何规则所规定对股份买卖的任何限制及在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情况外,本公司须於归属日期向相关经甄选参与者配发及发行相关已归属奖励股份。如於归属日期的适用法律、上市规则或规管股份买卖的本公司任何规则将禁止股份买卖,则已归属的奖励股份须於该禁止终止後的合理时间内配发及发行予相关经甄选参与者。

於归属前的参与者权利

经甄选参与者将不会享有奖励所规限任何股份的权利(包括任何收入、股息、其他分派或投票权),直至股份於相关归属日期根据该计划归属於其为止。

限制期

如董事会任何成员管有有关本公司的未经公布内幕消息(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董事的买卖受到上市规则附录10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或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或本公司不时采纳任何证券买卖内部操守守则所禁止,则不得根据该计划向任何合资格参与者作出奖励。

奖励失效

如本公司、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经甄选参与者受雇於的业务分部不再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或业务分部(或本集团成员公司(如为业务分部)),则向该经甄选参与者作出的任何奖励将即时失效。

如发出有关将本公司清盘的指令或就本公司自愿清盘通过决议案(并非就目的为(及随後)进行兼并或重组而致使於该等情况下令本公司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及负债转嫁至继承公司),则任何奖励将即时失效。

如经甄选参与者逝世或於其正常退休日期或於归属日期前任何时间与本集团协定的较早日期退休,则除非董事会以其全权绝对酌情另行决定,否则该经甄选参与者的所有未归属奖励股份及有关该等未归属奖励股份(或其权利)将於该经甄选参与者逝世或其退休日期(视乎情况而定)失效。董事会有权(i)视已故经甄选参与者的任何未归属奖励股份於紧接该已故经甄选参与者逝世前的日子归属;或(ii)视经选定参与者的任何未归属奖励股份将於紧接该经选定参与者退休前当日归属。

计划限额

董事会如作出任何进一步奖励而导致董事会根据该计划作出奖励的股份数目超过於采纳日期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则不得作出有关奖励。根据该计划条款失效的奖励将不会就计算10%限制而计入。

董事会可寻求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更新」该计划下的10%限额。

除非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否则於任何12个月期间可作为给予单一经甄选参与者的奖励标的之奖励股份最高数目合计不得超过於采纳日期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

该计划的时效及终止

除董事会可能决定作出任何提早终止外,该计划须於采纳日期开始计算的十(10)年期限内有效及生效,於该期间後概不会提出或授出进一步奖励,惟该计划的条文将於所有其他方面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给予关连人士奖励

奖励可授予身为本集团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合资格参与者,惟须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计划授出奖励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首席执行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亦须得到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获建议授予奖励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於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事先批准。

其他资料

该计划并不构成就上市规则第17章而言的购股权计划相类似的购股权计划或安排。采纳该计划毋须得到股东批准。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须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细则」 指 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

「奖励」 指 本公司根据该计划向任何经甄选参与者提供股份奖励

「奖励股份」 指 就任何经甄选参与者而言,由董事会决定奖励涉及的有关数目股份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联交所开放买卖及香港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本公司」 指 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合资格参与者」 指 任何董事(不论执行或非执行)、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及雇员(包括但不限於办事处经理、区域总监、高级经理、办事处总监、总经理及首席执行官),惟不包括以下人士:(i)本集团的任何派驻雇员或兼职雇员或非全职雇员;(ii)於相关时间已发出或获发出终止其职务或董事职务(视乎情况而定)通知的本集团任何雇员及(iii)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人士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计划」 指 本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

「经甄选参与者」 指 董事会甄选参与该计划的该等合资格参与者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