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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纸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18 12:18:00

兹通告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经济开发区中国阳光纸业办公大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的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每股4港仙的末期股息。

3. 重选张增国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

4. 重选焦捷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 重选单雪艳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及重新委任王泽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8. 续聘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普通决议案

9.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受限於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定,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已发行股份及任何该等购回的方式;

(b) 上文第(a)段的批准不包括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促使本公司以董事厘定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c)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获授权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以下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10.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购股权及转换或换股权;

(b) 上文第(a)段的批准不包括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或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购股权及转换或换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获授的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因素)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不包括因(i)配售股份(定义见下文);或(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iii)任何以股代息或遵照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类似安排所配发或发行者,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具有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9项决议案赋予的相同涵义;及

「配售股份」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根据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1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9及10项决议案获通过後,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9项决议案授予的权力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藉以扩大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10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惟该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本公司的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东须确保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

2.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将符合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为确定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6号舖)。

3.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代表出席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如此行事者。然而,倘有一名以上的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就相关联名股份於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该联名股份投票。

5. 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倘有),或经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股份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方为有效。

6. 有关须於大会上重选连任或重新委任的退任董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的通函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