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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纸业澄清公布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6-04-27 19:03:00

谨此提述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之通函(「通函」),其包括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澄清,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所提述之股本面值总额应指股份总数或已发行股份总数。

董事会谨此作出以下澄清:

1. 通函第2页「发行授权」之定义应为:

「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的权力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12项普通决议案所载期间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於批准上述事宜的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新股份」;

2. 通函第3页「股份回购授权」之定义应为:

「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的权力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11项普通决议案所载期间回购於该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10%的缴足股份」;

3. 通函第21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11(c)项决议案应为:

「(c)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获授权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4. 通函第22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12(c)项决议案应为:

「(c)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获授的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因素)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不包括因(i)配售股份(定义见下文);或(i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iii)任何以股代息或遵照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类似安排所配发或发行者,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及」;及

5. 通函第23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13项决议案应为:

「13.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11及12项决议案获通过後,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11项决议案授予的权力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藉以扩大根据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12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惟该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本公司确认,除上述澄清者外,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一切其他资料均属准确及维持不变。本澄清公布乃属补充性质及应与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一并阅读,而在此情况下,以现有形式呈列之现有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