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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及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14.41(A)条

2020-07-31 00:00:00

兹提述敏华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的公告(「 该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向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 卖方」)购买华达利国际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目标集团」) 60%的股权(「 收购事项」)。除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取得本公司控股股东即(i)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黄敏利先生与(ii)黄敏利先生控制的公司敏华投资(黄敏利先生与敏华投资于该公告日期合共于2,473,839,2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本公司于该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的65.11%)有关批准收购事项的书面批准。上述股东书面批准可以代替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寻求股东通过决议案的程序。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 通函」)。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财务资料以供载入通函(包括目标集团的财务资料、目标集团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以及本集团经收购事项扩大后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延迟寄发通函的期限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联交所其后授出豁免,条件为通函须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