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敏华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6-01 17:18:00

兹通告敏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星期四)下午五时正假座香港夏。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楼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不论有否修订):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及经审核财务报表。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12港仙。

3.批准重选黄影影女士为本公司董事及其任期(包括酬金),有关详情载列於本公司通函(「通函」,本通告为通函之一部份)内。

4.批准重选曾海林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及其任期(包括酬金),有关详情载列於通函内。

5.批准重选王祖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及其任期(包括酬金),有关详情载列於通函内。

6.批准重选简松年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及任期(包括酬金),有关详情载列於通函内。

7.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将予提呈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8.「动议:

(A)在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第(A)段之授权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或其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董事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因本公司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因行使根据本公司附有认购权之任何认股权证而发行之股份或根据本公司之细则,发行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时。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当日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规定,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当之例外或其他安排。」

9.「动议:

(A)受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股份时必须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

(B)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加上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按其厘定之价格,促使本公司购回其股份;

(C)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时。」

10.「动议待通过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後,本公司按照及根据上述第9项普通决议案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加入本公司董事按照及根据上述第8项普通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上。」

附注:

1.上述第3项至第6项决议案,本公司董事认为,就本公司各位董事之连任及其相关任期(包括酬金)之决议案,任期及其各自之连任之条款均为相互依存及相互关联,构成一项重要议案。

2.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3.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投票可以个人或正式授权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进行。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以代表其出席相同大会。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公司之受委代表将有权行使其代表之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包括以举手方式个别投票之权力。

4.代表委任文据须由委任人或获委任人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

5.代表委任文据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有关文据所指定人士欲投票之大会或任何续会或投票(视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未能交回之代表委任文据则被视为无效。

6.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或以点票方式表决,届时,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7.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会上投票(犹如彼等有权单独就该等股份投票)。惟若有多於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就此而言,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将有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