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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华控股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结果(摘要)

2017-07-12 22:09: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董事会亦谨此宣布,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黄敏利先生及许慧卿女士连任执行董事、王祖伟先生及丁远先生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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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敏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通函(「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的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已提呈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有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3,809,102,400股股份。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但仅可投票反对会上的任何决议案,且概无股份持有人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投票。

於通函内,概无任何人士列明其投票反对决议案或放弃投票的意向,因此,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并无发生有关情况。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已获本公司委聘出任股东周年大会的监票人。

派付股息

派付末期股息予股东每股14港仙的建议已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批准。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星期三)或之前派付予股东。

重选董事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已正式批准黄敏利先生及许慧卿女士连任执行董事,王祖伟先生及丁远先生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有关委任於大会结束後随即生效。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彼等的履历详情载於下文。

黄敏利先生(「黄先生」)- 执行董事

黄先生,52岁,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本公司主席、总裁兼执行董事。黄先生亦是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成员。黄先生主要负责本公司整体日常管理及制定本公司的发展策略。黄先生於一九九二年创立本集团,并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担任本公司主席、总裁兼执行董事。黄先生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的董事。黄先生於家具行业有逾21年经验。自二零零五年,黄先生一直为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副会长、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及中国家具协会沙发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黄先生获评选为「香港十大杰出青年工业家」之一及於二零零九年二月起获选为惠州市政协委员会常委。黄先生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获选为中国家具品牌联盟创会主席。於二零一三年,黄先生获选为香港浸会大学饶宗颐国学院发展委员会名誉会董,并於二零一四年二月获选为香港浸会大学基金荣誉副主席。自二零一三年起,黄先生一直为万众同心公益金之联席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黄先生获选为香港工商总会执行主席及筑福香港慈善基金会创会主席。黄先生获得二零一零年度亚洲知识管理学院院士暨林肯大学荣誉管理博士学位。黄先生为执行董事许慧卿女士的丈夫,并为执行董事黄影影女士的父亲。黄先生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敏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

於本公布日期, 黄先生拥有2,435,610,000股股份,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63.94%(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於本公布日期,黄先生拥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敏华投资有限公司800股股份,占其已发行股本之80%。黄先生为敏华投资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於本公布日期,黄先生持有2,029,600股股份及618,800份购股权(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认购本公司618,800股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黄先生亦被视为於黄先生的配偶许慧卿女士持有好仓的2,334,4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就获委任为执行董事,黄先生现时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开始,直至本公司二零二一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或服务合约日期的第三周年日为止(以较早者为准)。黄先生享有年薪250,000港元及由董事会根据其服务合约厘定之酌情花红以及董事会厘定之其他福利及津贴。黄先生亦可获其於本集团担任其他职务之其他薪酬。黄先生之薪俸乃由董事会按现行市场水平及其对本集团贡献之时间、精力及专业知识厘定。黄先生之服务合约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并无担任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职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於过去三年并无及未曾担任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分别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黄先生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亦无有关黄先生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提请股东注意。

许慧卿女士(「许女士」)- 执行董事

许女士,54岁,本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裁(一般行政及零售销售)。许女士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的董事,负责本公司於香港的一般行政及零售业务。许女士为本公司主席、总裁兼执行董事黄敏利先生的妻子,并为执行董事黄影影女士的母亲,许女士於一九九二年加入本集团,并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许女士於家具行业有逾22年经验,当中21年为於本集团累积的管理经验。

於本公布日期,许女士拥有敏华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东)之200股股份,占其已发行股本之20%。

於本公布日期,许女士持有1,468,000股股份及866,400份购股权(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认购本公司866,400股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许女士亦被视为於黄先生(许女士之配偶)持有好仓的2,435,610,000股股份(即2,648,400股股份以实益拥有人身份持有及2,432,961,600股股份以受控法团权益身份持有)中拥有权益。

就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许女士现时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开始,直至本公司二零二一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或服务合约日期的第三周年日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许女士享有年薪250,000港元及由董事会根据其服务合约厘定之酌情花红以及董事会厘定之其他福利及津贴。许女士亦可获其於本集团担任其他职务之其他薪酬。许女士之薪俸乃由董事会按现行市场水平及其对本集团贡献之时间、精力及专业知识厘定。许女士之服务合约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许女士并无担任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职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於过去三年并无及未曾担任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许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分别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许女士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亦无有关许女士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提请股东注意。

王祖伟先生(「王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先生,47岁,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曾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获重新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王先生现时为网通太平洋财务有限公司(前称K Plas Holdings Limited)的执行董事,以及Joyas InternationalHoldings Limited的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在新交所上市。王先生於伦敦证券交易所营运的另类投资市场(AIM)上交易的Zibao Metals Recycling Holdings Plc(股份代号:ZBO)出任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王先生亦为鸿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91)的非执行董事(该公司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以及昂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77)、迪诺斯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52)及南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82)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王先生在金融及会计行业拥有逾25年经验。王先生持有伦敦大学伦敦政经学院(The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London)的法律学士学位。王先生亦持有威尔斯大学(The University of Wales)及曼彻斯特大学(TheUniversity of Manchester)共同颁发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遥距学习)。王先生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王先生现时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九日开始,为期三年,直至本公司二零二一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或服务合约日期的第三周年日为止(以较早者为准)。王先生的服务合约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根据该服务合约,王先生之董事袍金为每年250,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先生并无担任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职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及未曾担任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除出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之关系外,王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分别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王先生并无於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王先生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亦无有关王先生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提请股东注意。

丁远先生(「丁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丁先生,47岁,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丁先生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兼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丁先生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毕业於法国波尔多第四大学企业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哲学博士学位。自一九九九年九月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丁先生在法国巴黎HEC管理学院担任会计与管理控制系的终身教授。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以来加入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目前担任法国凯辉会计学教席教授、副院长兼教务长。丁先生分别自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已担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528)和朗诗绿色地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6)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两者均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彼目前担任Jacca Holdings(私人投资公司)之董事。丁先生自二零零八年六月至二零一一年六月,担任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00596)之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自二零零八年六月至自二零一四年六月,担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00100)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到二零一五年六月,彼担任Maglndustries Corp.(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MAA)的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丁先生在财务会计、财务报表分析、企业管治及合并与收购的教学及研究方面拥有逾十年经验。

丁先生现时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始,为期三年,直至本公司二零一九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或服务合约日期的第三周年日为止(以较早者为准)。丁先生的服务合约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根据该服务合约,丁先生之董事袍金为每年250,000港元。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丁先生并无担任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职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丁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及未曾担任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务。除出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之关系外,丁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分别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丁先生并无於股份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丁先生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作出披露,亦无有关丁先生连任董事之其他资料须提请股东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