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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完成有关收购目标公司80%股权的须予披露交易;及(II)持续关连交易

2021-11-30 00:00:00

完成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第三项条件的条件(iv)(定义见该公告)已获达成及目标公司的新工商登记证书已发出。因此,完成已于2021年11月30日发生。

于完成后,永升海南于目标公司拥有80%股权及目标公司成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併入本集团的财务报表。

持续关连交易

于完成后,于2021年11月30日,目标公司分别(i)与红星美凯龙订立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及(ii)与龙之惠(上海)(红星美凯龙附属公司)订立清洁服务框架协议。根据物业服务框架协议,目标集团已同意向红星美凯龙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该协议日期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根据清洁服务框架协议,目标公司已同意,目标集团将委托龙之惠(上海)集团向目标集团提供清洁服务,期限自该协议日期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其80%及20%股权分别由本集团及剩余股东拥有。剩余股东为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并在附属公司层面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红星美凯龙为剩余股东的控股公司,及龙之惠(上海)为红星美凯龙的同系附属公司,则红星美凯龙及龙之惠(上海)各自为剩余股东的联繫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等于附属公司层面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据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各框架协议项下最高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于(i)红星美凯龙及龙之惠(上海)仅于附属公司层面分别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ii)董事会已批准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王鹏先生除外,如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的通函所披露,我们一直无法与彼取得联繫,而彼亦无出席为审议及批准框架协议的董事会会议且于本公告日期仍无法取得联繫)已确认框架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需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