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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I. 修订旭辉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的现行年度上限;II. 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III. 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及IV. 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

2021-04-22 00:00:00

I.修订旭辉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的现行年度上限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旭辉控股订立补充协议,以扩大本公司根据旭辉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向旭辉集团提供的服务范围,以包括销售未售出的住宅物业,并修订旭辉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II.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最终控股股东订立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制定本集团就最终控股股东及其联繫人(不包括旭辉集团)的开发项目中未售出的住宅物业及未售出的车位向最终控股股东及其联繫人(不包括旭辉集团)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主要条款,期限自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III.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旭辉控股订立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该协议制定本集团向旭辉集团提供商品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主要条款,期限自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

IV.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最终控股股东订立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该协议制定本集团向最终控股股东及其联繫人(不包括旭辉集团)提供商品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主要条款,期限自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最终控股股东(即林中先生、林峰先生及林伟先生)以一致行动方式,有权透过旭辉控股及彼等控制的其他投资控股公司行使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43%的投票权,彼等共同构成本公司的一组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最终控股股东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及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旭辉控股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补充协议及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修订旭辉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的现行年度上限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倘本公司拟修订其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本公司须重新符合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补充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年度上限而言,由于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因此,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

就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的建议最高年度上限而言,由于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因此,最终控股股东销售代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及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

就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及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的建议最高年度上限而言,由于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于5%,因此,旭辉商品采购框架协议及最终控股股东商品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年度审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