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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之51%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代价股份之补充协议

2021-01-15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2018年8月29日及2018年10月30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买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代价将根据原有协议透过结合现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方式结算,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代价不超过114百万港元,将透过结合现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方式结算,并分四期支付。

原有协议之补充协议

于2021年1月15日,买方与卖方订立原有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修订原有协议第三笔分期付款及最后一笔分期付款的原订现金部分及原订股份部分。

除根据补充协议明确修订者外,原有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原有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