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主要交易:深圳地铁4号线广告及媒体资源之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

2020-10-28 00:00:00

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之公告,当中,上海雅仕维与港铁(深圳)订立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据此,上海雅仕维获授予独家权以营运、管理、维护及销售由港铁(深圳)营运之深圳地铁4号线之广告及媒体资源,并向港铁(深圳)支付特许经营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10月28日,上海雅仕维及深圳雅铁广告有限公司(为上海雅仕维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港铁(深圳)订立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i)深圳雅铁广告有限公司将承担上海雅仕维于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项下之所有权利、责任及义务;(ii)深圳雅铁广告有限公司获授予独家权以营运、管理、维护及销售深圳地铁4号线3期之广告及媒体资源,并向港铁(深圳)支付特许经营费;及(iii)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将构成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之一部分。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故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合併计算时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由于有关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项下之代价与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项下之总代价合併计算时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订立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订立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将令本集团需要将独家权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经参考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项下固定租金付款之总现值计算之金额约为人民币480,000,000(相当于约558,000,000港元),故订立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之价值乃基于按成本计量之使用权资产,包括:(i)租赁负债之初步计量金额;(ii)于开始日期或之前作出之任何租赁付款减任何已收取之租赁优惠;(iii)承租人产生之任何初步直接成本;及(iv)承租人拆卸及移除相关资产、恢复所在地点或将相关资产恢复至租约条款及条件所规定状态时产生之成本估计。

概无董事于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拥有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须就批准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由于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就批准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而言,于批准交易之股东大会合共持有超过50%投票权之一名股东或一组有密切联繫之股东之书面批准可被接纳以代替召开股东大会。

本公司已接获MediaCornerstoneLimited(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约53.59%)有关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书面批准,以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代举行股东大会。

预期一份载有(其中包括)独家代理经营权补充协议及独家代理经营权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于2020年11月18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仅供参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