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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成都国际机场1号客运大楼广告及媒体资源之特许经营权协议

2020-08-10 00:00:00

特许经营权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8月7日之公告,据此,上海雅仕维与成都机场传媒公司订立2号客运大楼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8月10日,上海雅仕维与成都机场传媒公司订立1号客运大楼协议,据此,上海雅仕维获授予由成都机场传媒公司营运之成都国际机场1号客运大楼广告及媒体资源之使用及营运权,须向成都机场传媒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

上市规则涵义

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合计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由于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之交易合计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订立特许经营权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报告及公告之规定,惟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订立特许经营权协议将令本集团需要将权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相关金额为人民币347,000,000(约为385,170,000港元),乃参考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固定租赁付款之总现值计算,故订立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特许经营权协议之价值乃建基于按成本计量之使用权资产,包括:(i)租赁负债之初步计量金额;(ii)于开始日期或之前作出之任何租赁付款减任何已收取之租赁优惠;(iii)承租人产生之任何初步直接成本;及(iv)承租人拆卸及移除相关资产、按租约条款及条件恢复所在地点或将相关资产恢复至规定状态时产生之成本估计,惟倘该等成本乃因生产存货而产生则作别论。承租人于开始日期或因于特定期间使用相关资产,均须对该等成本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