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 兹提述复星旅游文化集团(「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当中载列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的时间及地点,并载有本公司股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的决议案。 兹补充通告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118号T1栋16楼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外,亦将考虑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7.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就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4月22日的补充通函(「补充通函」))而可能发行之本公司普通股(或不时因资本化发行、供股、股份拆细、合併、重新分类、重组或削减本公司股本而产生之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后及在有关批准规限下,批准并采纳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 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及╱或其代表作出及订立一切必要或权宜之行动以及交易、安排及协议,以使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具全面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i) 管理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据此向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项下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期权以认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之条款釐定并授出期权; (ii)不时修改及╱或修订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须按照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有关修改及╱或修订之条文作出,且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7章之要求; (iii)根据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授出期权,并于就根据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将予授出之期权而须进行配发及发行股份时,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例之规限下不时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有关数目之股份; (iv)于适当时间向联交所及已发行股份当时上市所在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徵求批准其后可能不时就根据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将予授出之期权而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例规限下配发及发行之任何股份的上市及买卖;及 (v) 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例规限下,于其认为适当及权宜之情况下,同意相关机关可能就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规定或施加之条件、修改及╱或更改;及 (b)根据2024年股份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相关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或联交所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百分比)。 8.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就计划授权限额而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后及在有关批准的规限下,批准并采纳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其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其授权代表作出及订立一切必要或权宜之行动以及交易、安排及协议,以使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具十足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i) 管理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据此向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项下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股份单位以认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之条款釐定并授出股份单位; (ii)不时修改及╱或修订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须按照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有关修改及╱或修订之条文作出,且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7章之要求; (iii)根据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授出股份单位,并于就根据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将予授出之股份单位而须进行配发及发行股份时,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例之规限下不时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有关数目之股份; (iv)于适当时间向联交所及已发行股份当时上市所在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徵求批准其后可能不时就根据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将予授出之股份单位而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例规限下配发及发行之任何股份的上市及买卖;及 (v) 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例规限下,于其认为适当及权宜之情况下,同意相关机关可能就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规定或施加之条件、修改及╱或更改;及 (b)根据2024年股份奖励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的相关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或联交所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