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4-18 00:00:0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复星旅游文化集团(「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118号T1栋1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会否做出修订)下列本公司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接收、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a) (i) 重选蔡贤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重选潘东辉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ii)重选Katherine Rong Xin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v)重选盛智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授权董事会釐定本公司各董事(「董事」)酬金;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4.「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购回其股份; (b)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时;及 (iii)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 5.「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中之未发行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或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惟以下情况除外: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根据公司的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及 (iii)依照本公司之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如本公司在通过此决议案后进行股份合併或分拆则需做出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时;及 (iii)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 「配售新股」乃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有此等或此类别股份比例提出之配售股份建议(惟董事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动议: 待此次大会召开通告(「通告」)之第4及第5项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通告第5项所载之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于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上,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通告 第4项所载之决议案所指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