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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合规顾问

2019-07-30 00:00:00

兹提述兴华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银河–联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辞任本公司合规顾问,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本公司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A.27条之规定委任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河」)为本公司之新合规顾问,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直至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本公司已就自本公司于初始上市日期后开始之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本公司财务业绩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条当日止,或直至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订立之合规顾问协议按其条款终止日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中国银河为一间可从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