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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顾问辞任

2019-07-22 00:00:00

兴华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此宣佈,本公司合规顾问银河–联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银河–联昌」)已告知本公司,其将结束于香港的投资银行业务。

根据其委任信,银河–联昌已发出请辞通知,请辞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本公司合规顾问职位,其请辞并将会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而木公司已接纳其请辞。

银河–联昌原为本公司所委任的合规顾问,其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直至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3.46条,本公司首次上市日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完结,或本公司和银河–联昌订立之合规顾问协议按其条款终止日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除本公告中所披露外,本公司及银河–联昌确认,直到本公告刊发日期止,概无有关合规顾问辞任而需告知本公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他事宜。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于请辞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按《上市规则》第3A.27条﹐寻找接替合规顾问。本公司现表示董事局现正在寻找接替合规顾问的过程中,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于委任新合规顾问时另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