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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的公告恢复买卖

2019-12-20 00:00:00

本公告乃由松龄护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发佈。

潜在出售之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之股东(「股东」)Pine Active Care Limited(「Pine Active Care」)正与潜在买家(「潜在买家」)就(包括)可能出售本公司之权益(「潜在交易」)进行磋商。PineActiveCare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并持有604,800,000股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66.99%。

据此,若潜在交易成事,或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而其中一个可能结果为本公司之控制权转变并按收购守则规则26.1下作出强制全面要约。于本公告日期,就有关潜在交易概无订立正式协议,而相关磋商及洽谈仍在进行,因此潜在交易可能或不可能进行。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之相关证券包括902,880,000股股份。除以上所述外,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概无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每月更新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作出公告,直至发佈按收购守则规则3.5公布作出要约之确实意图或决定不进行要约之公告为止。根据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本公司将于适当或有需要时另行发出公告。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始于本公告日期(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仅此提醒本公司之个别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但不限于持有5%或以上某一类别相关证券之任何人士)及潜在买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任何有关本公司证券之交易。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公司或受要约公司之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七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0,000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执行人员」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

警告

不能保证潜在交易将成事或最终完成,以及有关磋商可能或不可能导致收购守则规则26.1下之全面要约。潜在交易可能或不可能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彼等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10时21分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9时正起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