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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的公告

2019-03-22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

融资函件

南旋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2019年3月22日宣佈,(i)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就最高达150,000,000港元的三年期定期贷款融资订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甲」);(ii)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另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就最高达250,000,000港元的三年期定期贷款融资订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乙」,连同融资函件甲统称「该等融资函件」)。

有关王庭聪先生及其家属股权的规定

根据融资函件甲,本公司承诺确保王庭聪先生或其家属为及将保持为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0%且拥有本公司管理控制权的主要最终实益拥有人。

根据融资函件乙,本公司承诺确保王庭聪先生及其家属拥有本公司股权逾60%;或王庭聪先生保持为主席且拥有本公司管理控制权。

于本公告日期,(i)王庭聪先生为20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的实益拥有人;(ii)王庭聪先生、王惠荣先生、王庭真先生及王庭交先生作为庭槐信托的财产受益人,被视为于南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50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南旋投资有限公司为庭槐资产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庭槐资产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庭槐信托的受托人持有。因此,于本公告日期,王庭聪先生、王惠荣先生、王庭真先生及王庭交先生直接或间接合共保持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6%。

违反上述特定履约责任将构成该等融资函件各自项下违约事件,届时该等融资函件各自项下应付的所有累计利息及任何其他款项须即时到期及应付。

只要产生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披露责任的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其中期报告及年报中载入适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