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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获授进一步豁免及延迟寄发通函

2020-08-31 00:00:00

兹提述(i)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收购事项及授予认沽权,(ii)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出售事项(统称「交易公告」),以及(iii)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及2020年6月23日的公告(统称「该等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有关收购事项及授予认沽权的通函(「收购事项通函」)。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交易公告内注明的定义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延迟公告所述,联交所先前已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前提是收购事项通函将于2020年8月31日或之前寄发。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的公告所述,载有上市规则要求的有关出售事项及其他信息详情之通函(「出售事项通函」)将于2020年9月1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落实收购事项通函资料,及向股东提供具有意义之资料以了解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对本集团整体财务的影响,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进一步豁免(「进一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申请合併出售事项通函与收购事项通函(「合併通函」),基准为合併通函将于2020年11月30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进一步豁免,基准为合併通函将于2020年11月30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