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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太古城中心第三座及太古城中心第四座物业的100%权益 - 完成

2019-04-11 00:00:00

兹引述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太古公司」)与太古地产有限公司(「 太古地产」)于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刊发的联合公告,该等公告乃有关太古地产出售其于太古城中心第三座及太古城中心第四座物业的100%权益(「 该等公告」)。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的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该出售事项已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完成。

本公告乃太古公司及太古地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而作出。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太古公司及太古地产的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