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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太古城中心第一座物业的权益

2020-11-09 00:00:00

兹引述该等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可能出售太古地产于太古城中心第一座物业的权益。

太古地产、买方及买方担保人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订立买卖协议,出售太古地产于目标公司的100%权益,对价总额为港币九十八亿四千五百四十三万六千元,可予以调整。目标公司全资持有该等共同拥有太古城中心第一座物业的物业持有附属公司。

太古地产于目标公司100%权益的对价将部分以现金支付,部分以对价股份(即买方控股公司股份)支付。买卖协议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是各该等公司的附属公司,太古控股实体将拥有对价股份,将占不超过买方控股公司股份的37%,从而将代表于太古城中心第一座物业的不超过37%的间接股本权益。

根据买卖协议,太古控股实体、买方担保人及买方控股公司须于买卖协议完成时就太古控股实体与买方担保人之间作为买方控股公司股东的关係订立股东协议。买卖协议已约定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该等主要条款包括:

(a)认购期权,即买方担保人在认购期权行使期内,可以认购期权行使价收购由太古控股实体拥有的若干或全部买方控股公司股份的权利;及

(b)认沽期权,即太古控股实体在认沽期权行使期内,可要求买方担保人按认沽期权行使价收购太古控股实体拥有的所有买方控股公司股份的权利。

出售事项分别对各该等公司构成上市规则下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