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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X CHINA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7 16:48:00

兹通告IMAX China Holding, Inc.(「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上午七时正(香港时间)假座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555号上海雅居乐万豪酒店会议室4举行,议程如下: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04美元(相等於每股约0.31港元)。

3. (a) 重选Jim Athanasopoulos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黎瑞刚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重选John Davison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薪酬。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按特别事项程序,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5. 「动议:

(a) 在不违反下文(b)段规定的情况下,全面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依照所有相关法例、规则及法规购回本公司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其後若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根据上文(a)段授权而可购回之股份最大数目占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分拆前後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不变;及

(c) 本决议案中: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相关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6. 「动议:

(a) 在不违反下文(c)段规定的情况下,全面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所述授权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出将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依据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及

(iii) 依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实施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而配发的股份除外,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其後若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根据上文(a)段授权而可发行之股份最大数目占紧接及紧随该合并或分拆前後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不变;及

(d) 本决议案中: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相关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各类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类别股份比例提呈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考虑到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7. 「动议待本大会召开通告(「通告」)第5及6项所载决议案通过後,扩大通告第6项所载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在董事依据该项一般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基础上,加上本公司根据通告第5项所载决议案提述的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惟此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8. 「动议:

(a) 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所采纳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於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任何相关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期限届满时;或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修订或撤销本决议案时(「适用期间」),将予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涉及的新股份总数上限为24,604,084股(可就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进一步授出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予以调整);及

(b) 倘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董事会有权於适用期间配发、发行及处置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将予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涉及的股份。」

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主席决定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外)。投票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於有关委任表格上指明每一名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每位股东有权对其持有的每一份股份投一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授权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上午七时正(香港时间))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视情况而定)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书将视为被撤销。

4. 为确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资格及享有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详情载列如下:

(i) 为确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资格:

股份过户文件送达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以

 作登记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

(ii) 为确定股东享有末期股息的权利:

股份过户文件送达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以

 作登记的最後时限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於上述暂停办理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及符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份持有人请确保於上述有关最後时限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 本通告第三、第五、第六、第七及第八项所载决议案详情之通函会寄送予本公司所有股东。

6. 本通告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