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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合资协议

2020-09-30 00:00:00

合资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深圳信恳(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陈先生订立合资协议,根据合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i)深圳信恳及陈先生同意组建合资公司,深圳信恳及陈先生分别拥有70%和30%权益;及(ii)深圳信恳及陈先生将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分别向合资公司出资人民币35百万元及人民币15百万元。合资公司组建完成后将成为本集团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根据合资协议深圳信恳对合资公司的总承担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资协议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的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