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第13.18条作出披露

2019-09-06 00:00:00

中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就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刊发本公告。

根据由(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借款人)、若干附属公司(作为原担保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及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作为委任牵头安排行及簿记管理人、银团(「该等银行」)作为原贷款人及中银香港作为代理人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订立的协议(「融资协议」),该等银行同意授予本公司分两批为数516,000,000港元(「A批次」)及180,000,000美元(「B批次」)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并拥有选择权可要求增量融资,惟其与该融资的合计金额于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350,000,000美元或不时协定之其他金额。该融资将用于本集团现有融资债务再融资及应付本集团一般企业资金需求。

该融资自融资协议所规定之首次提款日期起计为期三年六个月,并由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担保。

根据融资协议的规定,黄朝阳先生(「黄先生」)及其家庭成员(连同黄先生统称「黄氏家族」)(a)必须继续为本公司唯一最大股东;(b)必须合法及实益及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所有类别具投票权股本40%或以上及╱或直接或间接控制(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本公司;及(c)黄先生或黄氏家族成员必须继续担任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主席。

违反有关规定将构成融资协议的违约事项,因此,该融资须即时宣佈为到期及应付。

于本公告日期,黄先生及其联繫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合共拥有本公司具投票权股本约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