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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7-12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63)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代表董事会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秀明 中国重庆,2024年7月12日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本行的执行董事为杨秀明先生、高嵩先生、刘建华先生及黄华盛先生;本行的非执行董事为黄汉兴先生、郭喜乐先生、周强先生、吴珩先生及尤莉莉女士;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星博士、王荣先生、冯敦孝博士、袁小彬先生及朱燕建博士。 *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B0206H250000001号金融许可证,并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202869177Y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行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受限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或接受存款业务。证券代码:601963证券简称:重庆银行公告编号:2024-042可转债代码:113056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年6月 2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有关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请参见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qcbank.com)发布的《于 2024年6月21日举行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34745660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17622934.94 元(含税)。其中,A 股总股本为 1895545205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773382443.64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 A 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发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8元。 持有本行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行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行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72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7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3367417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