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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一间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权

2022-06-30 00:00:00

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有条件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销售股本,现金代价为人民币2,500,000元。目标公司将不再由本公司控制,而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将不再于本集团的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