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958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 公告标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更新)公告日期2024年6月24日公告状态更新公告 更新/撤回理由更新派息金额及汇率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 股 0.13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6月24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每 股 0.1426HKD 汇率 1 RMB : 1.0971HKD除净日2024年6月26日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6月27日 16:3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3日记录日期2024年7月3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9月5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 1712-1716号舖 湾仔香港 第 1 页 共 2 页 v 1.1.1EF001代扣所得税信息请参考本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刊发的2023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有关代扣所得税之详情。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23年度末 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H股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 股东所持的股份,所以,其应得的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10%本公司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议(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差额予以退税。 个人居民(中国内地登记地址)2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其他信息不适用发行人董事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兼非执行董事陈巍先生;非执行董事胡汉军先生及陈宏良先生;执行董事宋玮先生;非执行董事刘观桥先生、叶芊先生、高旭先生、Kevin Walter Binder先生、顾铁民先生及孙力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尹援平女士、徐向阳 先生、唐钧先生、薛立品先生及纪雪洪先生。 第 2 页 共 2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