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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价格期结束、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2020-05-18 00:00:00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刊发。

稳定价格期结束

本公司宣佈,与股份发售有关的稳定价格期已于2020年5月17日(星期日)(即递交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第30日)结束。

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由于并无根据配售超额分配股份,故联席账簿管理人(为彼等本身及代表配售包销商)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且稳定价格期内伟禄亚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稳定价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并无就股份发售进行稳定价格行动。超额配股权已于2020年5月17日(星期日)失效。因此,过去或未来并无根据超额配股权发行股份。

公众持股量

本公司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公众持股量规定,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25%须一直由公众人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