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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的辞任及委任执行董事及副主席

2020-09-30 00:00:00

执行董事的辞任

珠江石油天然气钢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陈兆华女士(「陈女士」)由于个人理由,已提出辞任执行董事职位,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陈女士已确认,彼于任何方面与董事会概无任何分歧,并且没有任何有关其辞任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的股东垂注。

陈女士已担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19年,董事会谨此就陈女士于任期内对本公司所作出的宝贵贡献深表谢意。

执行董事及副主席的委任

董事会欣然宣佈,陈国雄先生(「陈先生」)已获委任为董事会执行董事及副主席,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陈先生,47岁,为陈昌先生(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的儿子,及为陈兆年女士(执行董事)及陈女士(辞任执行董事)的哥哥。陈先生主要负责监督本集团的整体业务发展策略以及战略管理工作。陈先生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加入本集团为副总经理。于加入本集团前,陈先生在制造业务之管理及行政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陈先生已获委任为董事会执行董事及副主席,聘书日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为期三年,但须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轮值退任及重选。陈先生每年可获酬金人民币1,380,000元,其酬金乃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具有可资比较资历之人选之薪酬市场标准以及其他执行董事之目前薪酬待遇而釐定,并将不时由薪酬委员会审阅。根据章程,陈先生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将可膺选连任。

就本公司董事所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i)陈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ii)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连关係;及(iii)陈先生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集团任何之其他成员公司并无任何其他职务。于本公佈日期,陈先生并未拥有任何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

除上述披露者外,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须予以披露之资料,亦无任何有关陈先生之委任事宜须提呈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藉此机会欢迎陈先生加盟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