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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采购设备

2023-02-23 00:00:00

采购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买方与卖方就采购设备订立采购协议,代

价约为人民币5.6百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采购协议单独计算,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买方与卖方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已订立先前采购协议。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与先前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合併计算。由于该等采购协议经合併计算至少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且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25%,该等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合併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