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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 订立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

2023-05-12 00:00:00

兹提述金沙中国有限公司(「我们」或「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公告,其中载列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与名列协议中的安排人及放款人以及协议不时的订约方(「放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作为放款人代理(「代理」))订立一份融资协议(「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提供2,000,000,000美元的循环无抵押信贷融资(已按下文所述于其后增加),可供动用直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终止日期」)为止。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包含(其中包括)两份财务契诺,要求本公司维持若干水平的综合槓桿比率及综合利息覆盖比率(定义均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订立豁免及修订申请函,以修订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第一次修订函」)。于第一次修订函中,代理及放款人(其中包括)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开始直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包括当日)止期间的任何财政期间(「相关期间」)(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外),在各情况下,豁免对本公司确保(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槓桿比率(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不会超过4.00比1.00;及(i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利息覆盖比率(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大于2.50比1.00的规定。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就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订立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第二次修订函」)。根据第二次修订函,代理及放款人同意(其中包括):(a)相关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b)向本公司提供选择,增加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承担总额」),总金额最多达1,000,000,000美元(「承担增加选择」);及(c)倘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包括当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期间(「股息限制期间」)的任何时间(x)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因行使承担增加选择而增加至超过2,000,000,000美元;及(y)综合槓桿比率(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大于4.00比1.00,本公司于有关时间宣派或作出任何股息派付或类似分派的能力会受到限制,除非,于该付款生效后,以下两项的总和:(i)本公司于有关日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总额;及(ii)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的未提取融资及本公司其他信贷融资的未动用承担的总额,超过2,000,000,000美元。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行使其承担增加选择,将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增加3,830,000,000港元(按于相关日期当日有效汇率计算为约494,000,000美元)。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本公司就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与代理(为其本身及代表名列协议中的安排人及放款人)订立进一步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第三次修订函」)。根据第三次修订函,代理及放款人同意(其中包括):(a)相关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b)将本公司向代理提供其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期限延长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及(c)股息限制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就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与代理(为其本身及代表名列协议中的安排人及放款人)订立进一步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第四次修订函」)。根据第四次修订函,代理及放款人已同意(其中包括):(a)相关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延长至终止日期(包括当日);(b)股息限制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延长至终止日期(包括当日);及(c)纳入应对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利率(LIBOR)过渡至期限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参考利率的条文。

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本公司就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与代理(代表有意参与下文所述延长的放款人(「延长放款人」))根据延长修订协议订立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其修订及重述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于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中,延长放款人已同意(其中包括):(a)延长放款人根据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之港元承担及美元承担部分(「延长承担」)之终止日期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b)相关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延长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c)修订综合债务总额(定义见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之定义,以剔除当中任何后偿及在付款权利方面先前享有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全数付款之财务债务(定义见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包括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之公告所述由Las Vegas Sands Corp.向本公司提供十亿美元的次级无抵押定期贷款融资);(d)将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季度及其后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最高许可综合槓桿比率(定义见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分别修订为6.25倍、5.50倍、5.00倍、4.50倍及4.00倍;及(e)股息限制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统称「该等修订」)。延长放款人的港元承担合共为17,633,000,000港元(按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当日有效的汇率计算,约2,251,000,000美元),而其美元承担合共为237,000,000美元,合共占经修订及重述融资协议下所提供承担总额100%。该等修订将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就延长承担生效。本公司亦已同意向延长放款人支付常规费用。

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潜在投资者及读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