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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 订立融资协议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

2020-09-11 00:00:00

兹提述金沙中国有限公司(「 我们」或「 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其中载列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与名列协议中的安排人及放款人以及协议不时的订约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作为放款人代理(「 代理」))订立一份融资协议(「 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提供2,000,000,000美元的循环无抵押信贷融资,直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可供动用。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包含(其中包括)两份财务契诺,要求本公司维持若干水平的综合槓桿比率及综合利息覆盖比率(定义均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订立豁免及修订申请函,以修订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 原豁免函 」)。于原豁免函中,代理及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的放款人方已同意(其中包括)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开始直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包括当日)期间的任何财政期间(「 相关期间 」)(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外),在各情况下,豁免对本公司确保(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槓桿比率(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不会超过4.00比1.00及(ii)于任何财政季度的最后一日的综合利息覆盖比率(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大于2.50比1.00的规定。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就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经修订、重列、修订及重列、补充并以其他方式修改,包括以原豁免函修改)的若干条文与代理(为其本身及代表安排人及放款人以及该协议不时的订约方)订立豁免延长及修订申请函(「 豁免延长函 」)。

根据豁免延长函,代理及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的放款人方已同意(其中包括): (a)相关期间到期日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包括该日);及(b)按豁免延长函所附形式修订及重列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其包括以下对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的修订: (1)向本公司提供选择,增加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总金额最多达1,000,000,000美元的总金额;及(2)倘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包括当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包括当日)的任何时间(x)放款人的承担总额(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因进行上文(1)分段所指的增加而超过2,000,000,000美元;及(y)综合槓桿比率(定义见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大于4.00比1.00,本公司于有关时间宣派或作出任何股息派付或类似分派的能力会受到限制,除非,于该付款生效后,以下两项的总和: (i)本公司于有关日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总额;及(ii)二零一八年SCL信贷融资的未提取融资及本公司其他信贷融资的未动用承担的总额,超过2,000,000,000美元。根据豁免延长函,本公司亦已同意向放款人支付常规费用。

务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潜在投资者及读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