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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赎回该等基金之权益

2023-12-20 00:00:00

赎回该等基金之权益 于2023年12月18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宁波旷世及宁波香薰分别向基金经理发出书面通知,以赎回于第一只基金及第二只基金之权益。第一次赎回事项项下2023年6月30日之第一只基金权益之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0,509,000元,及第二次赎回事项项下2023年6月30日之第二只基金权益之账面值约为人民币31,295,000元。 上市规则涵义 第一次赎回事项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均低于5%。因此,第一次赎回事项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第二次赎回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与第一次赎回事项合併计算后超过5%但均低于25%,故该等赎回事项对本公司而言构成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