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纳本公司之新组织章程细则
本公告乃由旷世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根据联交所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发佈的《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上市规则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予以修订,当中规定(其中包括)上市发行人须采纳一套统一的14项「核心水平」以保障股东权益。
因此,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及重列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以(其中包括)(i)允许以电子会议(亦称为虚拟股东大会)或混合会议方式举行股东大会,(ii)使组织章程细则与上市规则的修订以及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保持一致,(iii)允许在董事决议案批准的情况下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账分派资金,及(iv)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若干细微内务修订,以澄清现有做法及作出相应修订,使之与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的修订一致(统称「修订」)。
于本公司即将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二零二三年股东週年大会」)上,将向本公司股东(「股东」)提呈一项特别决议案,供其考虑及酌情批准修订。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的详情连同二零二三年股东週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