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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及关连交易 - 建造10艘新船舶

2021-09-02 00:00:00

建造10艘新船舶

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买方(东方海外之10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亦即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分别与各建造商就建造各自的该等新船舶,按大致上相同的条款订立该等新造船合约,全部该等新船舶的总代价为1,575.80百万美元(相等于约12,291.24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中远海运及其联繫人控制或有权行使控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6.01%。因此,中远海运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南通川崎为中远海运的联繫人(中远海运间接持有南通川崎的50%股权)。大连川崎为中远海运的间接附属公司,中远海运(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大连川崎的36%股权,及南通川崎直接持有大连川崎的30%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南通川崎及大连川崎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该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该项交易、二零二一年七月交易及二零二零年交易构成一个12个月期间进行的连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81条,须合併计算。由于关于该项交易(当与二零二一年七月交易及二零二零年交易合併计算时)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于25%,该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的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成立,就(其中包括)该项交易的条款及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如何就该项交易的决议案表决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已获委任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该项交易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及(iv)上市规则所规定其他资料的通函,拟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