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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中国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5-09 21:55:00

兹通告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5月28日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天津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C7大厦10楼1号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合作事项(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的通函)订立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的战略合作协议(其副本标有「A」字样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战略合作协议」)及有关拟进行的所有交易;及(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或(倘需加盖印监)任何两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订、签立、完善、交付(包括於适用时加盖印监)彼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权宜或适当的一切其他文件及契约及进行或授权进行一切行为、事项及事宜,以使有关下列各项的一切其他事宜生效及实施及╱或完成:

(i) 合作事项、战略合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一切其他事宜,以及其完成及实施;

(ii) 促使达成完成合作事项的先决条件;及

(iii) 批准战略合作协议及╱或合作事项的任何修订或变更,或对项下拟进行而董事认为属非重大性质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任何事宜授出豁免,包括但不限於签署(於规定或权宜时加盖本公司印监)任何补充或附属协议及文据以及就任何该等目的而作出任何承诺及确认,并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董事作出的上述所有行为。」附注:

(i)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规限,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指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股份类别。

(ii)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只有拥有优先权之股东亲自或受委代表所作之投票表决为大会所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优先权指出席大会之人士中就有关股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iii) 指定形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iv)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孙宏斌先生、汪孟德先生、荆宏先生、迟迅先生、田强先生、商羽先生、黄书平先生及孙喆一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潘昭国先生、竺稼先生、李勤先生及马立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