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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中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9 19:12:00

兹通告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衡山路1号合肥万达文华酒店B1层文华大宴会1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

3. (A) 重选下列本公司退任董事:

(i) 迟迅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商羽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 孙喆一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v) 潘昭国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 竺稼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i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本公司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券);

(ii) 上文(i)段的批准属於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批准,并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

(iii) 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i)段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以下情况下发行的股份除外:(1)供股(定义见下文);或(2)根据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於当时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3)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进行的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或(4)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转换票据或附带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於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本公司股份,而有关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的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存在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根据上述法例及规定而存在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范围可能涉及的支出或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股份回购守则并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i) 根据上文(i)段的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将受到相应限制;

(iii) 待本决议案第(i)及(ii)各段通过後,撤销本决议案第(i)及(ii)段所述的该类已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的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A)及5(B)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根据本大会通告第5(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之上,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第5

(B)项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数目不得超过决议案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注册办事处: 总部及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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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

二座36楼

附注:

(i) 如第5(A)及5(B)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第5(C)项决议案将提呈予股东批准。

(ii)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i)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只有拥有优先权的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所作的投票表决为大会所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优先权指出席大会的人士中就有关股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v)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合符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vi) 为厘定股东获派付末期股息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获得末期股息(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议决并投票表决),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vii) 就上文第3(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迟迅先生、商羽先生、孙喆一先生、潘昭国先生和竺稼先生均将於上述大会上告退,惟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有关上述即将退任董事的详情载於随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的通函附录一。

(viii) 就上文第5(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此声明,彼等无计划即时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本公司正就上市规则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一般授权。

(ix) 就上文第5(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在彼等认为就本公司股东

的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编制的说明文件载有必要资料,让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向本公司董事授出购回授权以行使本公司购回其自身股份的权力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说明文件载於随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的通函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