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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

2022-11-09 00:00:00

PRADA S.p.A.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 Andrea Bonini 先生已获董事会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Andrea Bonini 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Andrea Bonini 先生,42岁,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为本公司财务总监及出任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董事职务。Bonini先生拥有十九年的企业融资经验及奢侈品行业的相关经验。彼于二零零三年在位于米兰的併购精品投行Gallo & C.任职,开展其事业生涯。

Bonini 先生于二零零五年加入位于伦敦的高盛国际投资银行部,自二零一五年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一职。于高盛任职期间,彼曾为意大利客户关係团队成员至二零一三年,及其后加入消费品零售业务部,负责欧洲奢侈品及品牌。

Bonini先生于二零零三年自米兰博科尼大学工商管理系毕业。

Bonini先生向本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Miuccia Prada Bianchi女士及Patrizio Bertelli先生汇报。

Andrea Bonini 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始任期直至为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而将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日期为止(「二零二三年股东週年大会」)。Bonini先生委任为执行董事,将须于二零二三年股东週年大会上经股东选举。倘获选举,彼作为执行董事的授权将与其他现任董事在相同时间失效(即将予召开以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报表的股东週年大会日期)。 Bonini先生将收取每年董事袍金50,000欧元。相关金额将不时审阅并于不完整的服务年度按比例计算。委任Bonini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聘用协议中指明的酬金(包括薪金、实物福利、退休、保健及 TFR 供款)总计约为每月82,700欧元及彼可能获得酌情花红及其他奖励。该等酬金乃参考彼为促进本集团财务表现及投资策略及其行政职务所贡献之相关经验及专长、责任及职责而釐定,并须由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不时审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Bonini先生 (i) 过去三年并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或在香港或海外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ii)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係;(ii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及 (iv) Bonini先生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就其委任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的任何其他事项。

董事会谨此欢迎Bonini先生加入董事会。